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殊设备使用部门必须注册特殊设备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3种观点: 特种设备证件有以下这些:1、安全监察局特种作业证适用人群有:(1)电工操作(低压电工、高压电工、防爆电气)(2)焊工操作(熔化焊接和热切割、压力焊接、钎焊操作)(3)高空作业(高空架设、安装、拆除和维护)(4)制冷运行(制冷空调设备运行,制冷空调设备安装维修)证书的格式、标准和编号由国家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但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的格式不同)。特种作业许可证有效期6年,每3年审核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 建设部特种作业证适用人群有:(1)建筑电工(2)施工脚手架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3)施工起重机起重工、信号工、施工起重机司机(塔吊),(施工起重机),(材料起重机)(4)高空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特种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施工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该证书的有效期为初审2年和6年.3、 质量监督局的专项行动适用人群有:(1)电梯安全管理(2)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3)起重机械指挥,吊车司机(限于桥式吊车),(限于龙门吊车)(4)叉车司机(5)工业锅炉(6)快开压力容器操作经质监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证书每4年审核一次。法律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章 第二节 第十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2种观点: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综上所述,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
第3种观点: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2、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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