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兵前武装部(征兵办公室)会组织新兵交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十四条 新兵的被服,由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联勤(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县、市负责在新兵起运前将被服发给新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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