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人: 甲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被申请人: 乙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被申请人: 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
甲有限公司诉 乙有限公司、 丙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 市 区人民于 年11月29日作出( ) 民二(商)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丙俩方对判决书明确的支付义务不持有异议。
二、甲、乙、丙三方约定:
(1)乙方于 年3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3,656元(叁万叁仟陆佰伍拾陆元整);丙方于 年3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一期款项人民币50,206元(伍2 万零贰佰零陆元整);丙方于 年4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二期款项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
(2)乙、丙俩方如能如期履行上述约定,甲方放弃其他执行请求。
(3)本案申请执行费由乙、丙方承担。
(4)甲方自愿承担( )松民二(商)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的.由乙、丙俩方承担的一审诉讼费用2945元。
三、乙方自愿对丙方向甲方履行本协议明确的支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甲方可向 区人民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五、乙、丙俩方需按期向 区人民或甲方银行账户支付本协议明确的款项。
甲方银行账户:
甲方银行账号:
甲方开户银行:
六、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丙方各执壹份,交 区人民壹份。
甲方: 甲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 乙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章) 法定代表人: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丙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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