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需要六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选民名单案件必须在选举前审结);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上述审限的,报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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