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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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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情形:1.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或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限;2.债务人明显不合理地转让财产或提供债务担保。这些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权益实现。民法典中,债权人代位权包括以下情形:

1、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如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或者恶意延长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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