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已经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三、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客体,应是债务人非专属于本人的财产权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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