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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来源:酸奶情感


本文介绍了遗嘱撰写的要求和遗嘱生效的条件。遗嘱撰写需要注意立遗嘱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正常和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需要合法,不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人的继承权。遗嘱的形式可以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数遗嘱、录音遗嘱或口头遗嘱。遗嘱生效需要满足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数遗嘱或公证遗嘱的条件。遗嘱的生效时间是在立遗嘱人死亡后。

法律分析

一、遗嘱撰写的要求

(一)合法性要求

1.立遗嘱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

2.立遗嘱人需保持精神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二)客体合法

1、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处分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或不属于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遗嘱就要部分或全部无效;

2、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三)内容合法

1、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2、遗嘱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不得违其他法律。

(四)形式合法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数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二、遗嘱生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必须具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如果立录音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自书遗嘱,须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口授他人代书的遗嘱,也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为代书人,代书后,将代书的遗嘱在立遗嘱人面前宣读无误后,经立遗嘱人认可,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四)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请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遗嘱在法律上证据效力是最强的,为了立遗嘱人的利益,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保密。

(五)无论立哪种形式遗嘱,立遗嘱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由于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确表达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遗嘱。

(六)遗嘱内容不得违返法律规定,不得剥夺有抚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人的继承权。

(七)遗嘱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意思表达真实。如果遗嘱内容含糊不清,笼统,那么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很可能由于对遗嘱的理解发生歧义而造成执行困难。

总之,遗嘱内容真实、合法、形式合法才能有效;有效的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能生效。

就包括形式合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以及客体合法。当然具体针对不同类型的遗嘱,实际的生效要件上面的要求也是存在一些差异。保险起见,最好是在律师的见证下立遗嘱,这样也可以保证立下的遗嘱日后会得到执行。

结语

遗嘱撰写需要注意合法性、客体合法、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四个方面。遗嘱生效需要满足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数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条件。遗嘱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明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人的继承权。遗嘱的形式也必须合法,最好在律师见证下立遗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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