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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是如何处罚的?

来源:酸奶情感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处罚及对象。根据《刑法》第242条,使用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将根据第277条定罪处罚。首要分子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或威胁方法的,也将受到相应处罚。该罪侵害的对象为正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务范围内进行解救工作。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侵害的情况,需要从严判决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法律分析

一、一般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是如何处罚的?

一般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本罪侵害的对象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往依法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范围内实施解救工作,以使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与买主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从实践中看,解救人员主要是人员、妇联组织工作人员、部门、村乡干部等,也包括受解救机关委托协助执行解救公务的人员,如受聘为解救工作开车的司机、带路群众等。

(2)必须是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是受家庭成员虐待的妇女、儿童,而不是被收买来的妇女、儿童,不构成此罪的犯罪对象。另外执行解救公务必须是依法进行。如解救人员以胡乱抓人、殴打他人方式解救遭到群众阻碍,不宜以本罪论处,对阻碍者宜做行政处罚。

(3)必须是正在执行解救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正在执行”是指解救工作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过程之中。如某行为人对曾经执行过解救职责的某人员不满,看见该人员路过,纠集多人围攻谩骂该人员。这人员就不是正在执行解救公务。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分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的行为,是属于严重的侵犯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特别是对于造成严重的违法事实的,如对被收买的妇女造成了严重的侵害的,那么还需要从严来进行判决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结语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42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依法定罪处罚。首要分子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处罚。本罪侵害的对象为依法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正在执行解救职务的人员。对于严重侵害被收买妇女的行为,应从严判处,确保法律适用正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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