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二)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三)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四)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五)缺陷责任期内未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复;
(六)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七)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一、承包人获得工程价款有什么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一旦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会直接影响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交付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二者具有对等性。承包人获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是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三条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具体来讲,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并承担相关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取得工程价款或折价补偿款。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非常复杂,发包人对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施工合同保证金的作用
一般来说,保证金具有担保的作用。具体来说,保证金的作用根据签约目的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有所不同。签约、成约、证约、履约、违约、解约等等都可以保证金为媒介起担保作用。
为形象说明保证金的作用,以工程施工合同的保证金为例。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有二类典型性质的保证金,即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二种保证金因作用不同,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无须事先预交,一般采取预留的方式,对保证金预留的比例、期限、是否计付利息、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缺陷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等进行约定,保证金的管理可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金融机构。保证金预留的比例虽然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约定在工程价款5%左右的范围内。保证金的返还方式:发包方接到承包方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若干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方应当在核实后若干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方,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方在接到承包方返还保证金申请后若干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若干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履约保证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一方或者双方向共同认可的第三方交纳约定数额的保证金予以提存,任何一方在其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前均不得取走保证金,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从保证金中获得违约金或赔偿金。保证金在双方共同到期或依法解除时予以返还。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较长,需要施工方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施工方交纳保证金后对其施工有一定的监管和制约作用,防止施工方在工程中标后,不按中标合同承诺进行施工,如采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手段转移建设资金,降低工程质量水平等。如果建设单位中途单方毁约,中止与施工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样可以对建设单位起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施工方可以请求第三方从建设单位交纳的保证金中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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